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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455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