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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兴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邢广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佳義,邢广彬,邢春海,邢春江,刘亚娟,邢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执行人邢佳義。被执行人邢广彬。被执行人邢春海。被执行人邢春江。被执行人刘亚娟。被告邢春旺。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佳義、邢广彬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09)兴执字第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国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