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贤泽与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泽,任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赵贤泽,男,生于1948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任建国,男,生于1964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泽与被告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贤泽于2015年5月以日以被告任建国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