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福与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盼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盼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袁福,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吉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鹰,执行董事。被告高盼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与被告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盼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袁福承担。审判长 薛沙荣审判员 赵 晔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