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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福与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盼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盼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袁福,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吉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鹰,执行董事。被告高盼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与被告渭南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盼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袁福承担。审判长  薛沙荣审判员  赵 晔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