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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刘道亮与连云港港鑫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亮,连云港港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刘道亮。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港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567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宝本,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亮诉被告连云港港鑫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道亮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