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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锦江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桐。委托代理人:陈海龙,系公司员工。被告:方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