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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可文与张振国、赵梅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文,张振国,赵梅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可文。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张振国。被告赵梅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文与被告张振国、赵梅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