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翟某甲与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翟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翟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被告翟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翟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海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