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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庞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庞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87号申请人:刘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庞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与庞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与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庞某承担申请人(伤者)刘某的医疗费2300元(已支付);由申请人庞某承担申请人刘某的误工费3000元、正三轮车修理费800元,合计3800元(已支付);两车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均由庞某承担;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