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海强与买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强,买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刘海强,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原芦岗乡文楼村后韩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5********。被告买云超,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西平县柏城镇汤买赵村。现住西平县柏亭办事处奉嘉木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1********。原告刘海强与被告买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买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强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经销的杨树皮后欠原告款2640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拒不清偿欠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400元及经济损失。被告买云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海强系加工杨树皮合成板的业主,被告买云超开办木板厂。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杨树皮的业务。2014年11月7日,另一当事人王玉辉扣留了买云超派往上蔡县拉树皮的车辆。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接警后,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告买云超进行了询问。买云超在笔录中称:“2014年3月21日拉刘海强的皮子,欠两万六千四百元钱;同年3月18日拉王玉辉皮子,欠两万六千元;同年3月27日拉王银芳的皮子,欠两万六百元钱;同年3月22日拉王继州皮子,欠贰万六千元钱。这些我公司都有账目。……我承认欠他们的钱,但是暂时没有钱,我让他们拉我的木板成品抵账,他们不拉。……都是通过网上转账,有时手中有钱了,货到了当天就转账了,钱紧张了,过几天再转账,不打欠条”。经原告追要货款,被告未及时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情况说明、五龙派出所对买云超、裴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买云超购买原告刘海强杨树皮,欠原告货款26400元未及时偿还,经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询问,买云超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存在。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买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强货款26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买云超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