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华与被执行人郭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郭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郭永军,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