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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施晓蔚与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蔚,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88号原告:施晓蔚。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永武路86号。法定代表人:徐飞,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蔚与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晓蔚撤回对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施晓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