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XX、安顺市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谢波,XX,安顺市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怀迅,范存雨,贵州金润阳贸易有限公司,陈金菊,孙邝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波,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安顺市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刘怀迅,女。被执行人范存雨,男。被执行人贵州金润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存雨。被执行人陈金菊,女。被执行人孙邝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安顺市西秀区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谢波申请执行XX、安顺市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怀迅、范存雨、贵州金润阳贸易有限公司、陈金菊、孙邝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西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存雨所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友爱路某小区房屋一套;查封了刘怀迅、XX所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某小区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顺市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王庄村某地工业用地一幅。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西立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金菊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某商城房屋一套、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某小区房屋一套。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金润阳贸易有限公司、刘怀迅、陈金菊、孙邝焰控股的安顺市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房屋。并责令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3日委托贵州海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贵州海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海通(2015)房4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价值为:1.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为47.84万元;2.位于西秀区中华东路友爱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为72.67万元;3.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为39.04万元;4.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为47.24万元;5.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某商城房屋一套价值为10.16万元;6.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为60.44万元;7.贵州金润阳贸易有限公司、刘怀迅、陈金菊、孙邝焰控股的安顺市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房屋价值为111.89万元(其中:砖混结构房屋689.58平方米,价值78.27万元;活动板房612.27平方米,价值19.53万元;简易房499.69平方米,价值14.09万元);8.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王庄村某地工业用地一幅价值为52.18万元。以上八项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441.46万元。上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至今均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范存雨所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友爱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二.拍卖刘怀迅、XX所有的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某小区房屋一套;三.拍卖被执行人陈金菊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某商城房屋一套、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某小区房屋一套;四.拍卖被执行人安顺市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王庄村某地工业用地一幅;五.拍卖被执行人贵州金润阳贸易有限公司、刘怀迅、陈金菊、孙邝焰控股的安顺市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市锦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房屋(其中:砖混结构房屋689.58平方米,活动板房612.27平方米,简易房499.6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惠 明审 判 员 张 俊助理审判员 周 达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