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洪芹诉被告杨占山、袁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芹,杨占山,袁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47号原告曹洪芹,女,汉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被告杨占山,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被告袁丹阳,女,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原告曹洪芹诉被告杨占山、袁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芹撤回起诉。原一审案件受理费7741元,减半收取387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