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甘淑慧、甘明辉、甘明健、甘明康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淑慧,甘明辉,甘明健,甘明康,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甘淑慧,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再审申请人:甘明辉,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再审申请人:甘明健,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再审申请人:甘明康,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湛奕彬,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新中国大厦十三楼。法定代表人:潘维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淑慧、甘明辉、甘明健、甘明康因甘绍尧(已死亡)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甘淑慧、甘明辉、甘明健、甘明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