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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开县引领车友汽车美容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引领车友汽车美容会所,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传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开县引领车友汽车美容会所,组织机构代码L5329790-4,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成社区百成路北三街47号。负责人孙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7908-0,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3幢负1层商铺9。法定代表人邓兰蓉。第三人徐传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30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传毅,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2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开县引领车友汽车美容会所与被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传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起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形成了修车的合同关系,原告基于修车合同享有对第三人车辆合法占有、管理等物权上的权利。被告在未经第三人许可的前提下将第三人的车辆扣走,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物权。动产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原告基于被告的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受理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开县,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国涛人民陪审员  曾云华人民陪审员  唐志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