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知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蓝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镇江市蓝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蓝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坝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蓝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蓝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成瑶审 判 员 何建生代理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