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747号起诉人宋某某,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云南省昆明市。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宋某某的起诉状。起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诉讼请求:要求判决王某某与起诉人离婚,婚生子宋某某由原告抚养。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王某某在福建武夷山监狱服刑,而原告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