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5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女,197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08年10月,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截止2014年7月24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2659.1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陈×于2015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已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刘×的证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还款业务回单,被告人陈×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请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