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裕县人,现住滨州市邹平县。被告:吕某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