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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李红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岗路。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潇,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特征为:票据号码为3130005125756433,票面金额为9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6日,出票人为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温州银行衢州龙游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龙游运城压纹制版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祝丽燕审 判 员  吴志源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