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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凤雷、李凯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凤雷,李凯军,叶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东火车站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0510940法定代表人蔡清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君锋,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张凤雷,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储运科科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凯军,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储运科业务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叶三山,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系个体运输司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雷、李凯军、叶三山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凤雷、李凯军、叶三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未交),减半收取1418.5元,由原告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