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江协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钟崇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协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吴江协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崇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江协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3388014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为贰拾壹万陆仟元整,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吴江市俊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3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20日,付款行合肥望江路支行营业室_。__)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协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吴江协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