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太彬与李华均、张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太彬,李华均,张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050号原告朱太彬,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华均,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张小惠,女,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对原告朱太彬与被告李华均、张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050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中第二页顺数第十行“产权证号均为2043737”一句更正为“产权证号均为090283”。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