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商初字第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陈伟、刘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陈伟,刘蕾,郭述江,单玉洁,林云峰,张春梅,张志刚,杨姣,高密市力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有限公司,高密茂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高密三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60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晓然,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来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被告:刘蕾。被告:郭述江。被告:单玉洁。被告:林云峰。被告:张春梅。被告:张志刚。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姣。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力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述江,经理。被告: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峰,经理。被告:高密茂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被告:高密三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陈伟、刘蕾、郭述江、单玉洁、林云峰、张春梅、张志刚、杨姣、高密市力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有限公司、高密茂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高密三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0元,减半收取9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