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军红与杨振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红,杨振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张军红,男,生于1976年3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杨振峰,男,生于1979年7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红诉被告杨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军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张军红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