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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良寿与毛强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寿,毛强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张良寿,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毛强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寿与被告毛强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良寿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