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良寿与毛强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寿,毛强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张良寿,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毛强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寿与被告毛强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良寿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