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黄建泉、蒋梅仙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黄建泉,蒋梅仙,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0号,(单位代码:83589373-2)。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员工。被告黄建泉。被告蒋梅仙。被告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59号22层D。代表人武继祥,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40楼。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受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锡分公司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系分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无锡分行)诉被告黄建泉、蒋梅仙、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枫无锡公司、南枫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刚、被告南枫无锡公司和南枫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泉、蒋梅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无锡分行诉称:黄建泉至2014年5月1日止结欠其xxxx508号信用卡项下本金48683.38元、利息3526.97元、滞纳金2471.27元,合计54681.62元;黄建泉以苏B×××××汽车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蒋梅仙是黄建泉的配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枫无锡公司、南枫公司就上述信用卡透支业务等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担保合同明确“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购车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工行无锡分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现请求判令:1、黄建泉、蒋梅仙立即支付前述信用卡欠款54681.6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8683.3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南枫无锡公司、南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工行无锡分行有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黄建泉、蒋梅仙、南枫无锡公司、南枫公司承担。被告蒋梅仙、黄建泉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被告南枫无锡公司、南枫公司辩称:提供保证是事实,南枫无锡公司是在得到南枫公司同意后进行的担保,但该担保责任应该由南枫无锡公司承担,南枫公司仅对南枫无锡公司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且南枫无锡公司和南枫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黄建泉、蒋梅仙追偿。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有信用卡申领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账单明细、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担保合同、推荐承诺函、推荐表、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蒋梅仙、黄建泉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南枫无锡公司出具给工行无锡分行的推荐承诺函、推荐表中约定南枫无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工行无锡分行要求南枫无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南枫无锡公司要求明确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建泉、蒋梅仙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建泉、蒋梅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卡欠款54681.6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683.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息随本清。二、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对黄建泉、蒋梅仙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清偿部分由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建泉、蒋梅仙追偿。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黄建泉名下苏B×××××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160元,两项合计为1330元(已由工行无锡分行预交),由黄建泉、蒋梅仙、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黄建泉、蒋梅仙、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无锡分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丽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