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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曼蒂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曼蒂,白海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二座1109、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0116567-3。法定代表人张锦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增贤,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涛,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马曼蒂,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第三人白海英,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若凡(白海英之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曼蒂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追加白海英为本案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曼蒂、第三人白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22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被告经原告居间介绍购买第三人名下的位于本市朝阳区百子园×号楼×至×层×单元×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100000元。被告应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68200元。如逾期支付,每逾期1日须按应支付佣金的5‰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为违约金性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积极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居间费,仍拖欠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8280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8280元及违约金3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曼蒂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白海英述称: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情况属实,被告也的确与第三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曾向第三人支付了100000元定金,但未支付首付款,被告告知第三人待被告所有的房屋出售后再买卖涉诉房屋。现涉案房屋网签手续已经解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经原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决定购买第三人名下的位于本市朝阳区百子园×号楼×至×层×单元×号房屋,房产总成交价为3100000元。被告应于该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68200元。原、被告应当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居间服务费用。同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佣金68200元,如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则须按应支付佣金的5‰支付滞纳金。同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第三人名下的本市朝阳区百子园×号楼×至×层×单元×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79.41平方米,成交价格为31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9920元,剩余居间服务费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佣金确认书》,《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当庭陈述及第三人庭前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不到庭应诉,其行为应视为对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已经促成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虽然此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但此情况并非原告过错所导致。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并给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曼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三万八千二百八十元、违约金三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马曼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曼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提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