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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詹文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文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58号罪犯詹文岳,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文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000元(已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文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计奖8分,2012年12月因获监狱红歌比赛第二名奖1.5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文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