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海刑申字第00002号原审公诉机关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岩,男。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董岩因涉嫌犯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新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岩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诉人董岩申请再审称,请求立即撤销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再审改判申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诉人董岩在刑事案件申诉再审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阅原审卷宗材料,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董岩对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原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后,董岩对此也没有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董岩的刑罚现已执行完毕。2014年3月10日董岩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为新证据,经审查该通知是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属于刑事再审案件当中的审查范围;并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因此,董岩不能证明申诉理由的成立。合议庭对本案及董岩现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无新的证据来印证,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故董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董岩不服(2011)新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申请再审,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希望申请人能服判息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申诉人董岩的申诉。若对本通知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行使权利。审判长 刘宏审判员 蔡毅审判员 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