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艳霞与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霞,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艳霞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西郊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郊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