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慧,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亓旭,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艳华,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慧与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亓旭、吕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5日在莱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中财产处理部分的第一项约定,被告给原告现金20万元,但之后被告只给了原告现金15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现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辩称,被告早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200000元全部给付给原告,因此原告再向被告索要50000元现金及利息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单从诉讼时效来看,自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有4年半之久,已超出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原、被告在莱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子女安排······;2、财产处理(1)男方给女方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女方父亲给借的115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和女方父亲给的40000元整(肆万元整)····;3、其他无。2010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现金150000元,余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离婚协议书》、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书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现金200000元,但被告已实际支付150000元,余款尚未支付,被告辩称已全部给付完毕,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主张的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因财产分割的约定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并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本案中,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其部分履行债务后,原告提出了履行剩余债务的要求并给予了宽限期,也无证据证明其已明确表明不履行剩余债务。因此,被告主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法律依据,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并未就利息问题做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自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现金5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瑞琦相关法条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