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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黄康与许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康,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黄康。被执行人:许伟。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康与被执行人许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