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11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董广恩,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雁冰,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金松,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永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加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5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平代理审判员 胡 湜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