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姜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姜某乙(系姜某甲之父)。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