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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姜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姜某乙(系姜某甲之父)。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