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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异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顺浪,姚有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异字第00016号异议人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盱眙住建局)。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1434704-8。法定代表人向正兵,局长。申请执行人陈顺浪,个体户。被执行人姚有田,个体户。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顺浪与姚有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中,案外人盱眙住建局对本院要求其协助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局交纳的保证金100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盱眙住建局称,请求盱眙县人民法院撤销协助执行。主要理由是建筑企业在我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协助执行的标的物。本院查明,陈顺浪与姚有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姚有田欠原告陈顺浪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1万元,被告姚有田分别于2014年10月3日前偿还原告陈顺浪借款利息21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前偿还原告陈顺浪借款本金100万元,上述款项如有一项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被告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盱执字第3160号。2015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盱眙住建局送达(2014)盱执字第3160-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盱执字第31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盱执字第31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盱眙县住建局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存在盱眙住建局的保证金100万元给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住建局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圣海•天鹅湖》工程后向盱眙县住建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本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带有质权的性质。该项质权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变更和终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优先权,它不仅优先于行政管理债权,而且更优先于一般民事债权。该项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理应得到全社会尊重与保障,自然也应得到(2014)盱执字第3160号案件当事人及本院的尊重和保障。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2014)盱执字第31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已经注意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的优先权:即将盱眙住建局协助执行的范围限定在如需支付给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种情形,排除了在盱眙住建局应急支付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前由盱眙县人民法院提取的可能性。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如该笔资金丧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性质,转化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自由支配资金,须由盱眙县住建局返还给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时,盱眙住建局仍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因此,盱眙县住建局请求撤销(2014)盱执字第31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撤销(2014)盱执字第31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姚月梅审判员  沈代银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家军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