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翁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翁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敏辉,系远洋××总经理。被执行人:翁益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海法台事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翁益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款12950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249元、申请执行费15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益华银行存款443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