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童安忠、陈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童安忠,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和平中街25号。法定代表人高文珍,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元金,男,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敬,男,系该局法规股负责人。被执行人童安忠,男,42岁,住泰宁县朱口镇。被执行人陈红,女,37岁,住泰宁县朱口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童安忠、陈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俩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主动交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34790元,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俩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经查,俩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上述执行、财产调查予以签字确认,并据此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财产调查已签字确认,并据此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执审字第48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债权人民币3479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童安忠、陈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立新审判员 黄小金审判员 林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赋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