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景鑫与陈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鑫,陈兰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周景鑫,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兰朋,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鑫与被告陈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鑫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25元,减半收取计505.62元,由原告周景鑫负担。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