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传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赵传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该公司副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传友,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传友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审判员姜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