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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金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金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372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金明,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金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卓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