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包夏平与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夏平,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21号原告:包夏平,男。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负责人:赵宏海,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巨乾锋,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夏平与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夏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夏平负担。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