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云红、江志豪与廖卫锋、邓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云红。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卫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勇。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协议书》未约定履行地点,且未实际履行,故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被上诉人邓勇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但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