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学勇与张金祥、马学峰、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勇,张金祥,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马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邓学勇,男,1969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告:张金祥(又名张金强),男,1980年9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被告: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峡口镇。法定代表人:张金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学峰,男,1969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勇与被告张金祥、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马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学勇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邓学勇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