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阿根与林天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阿根,林天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蔡阿根,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天龙,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阿根与被告林天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阿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林天龙已归还全部款项,原告蔡阿根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阿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原告蔡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