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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阿根与林天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阿根,林天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蔡阿根,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天龙,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阿根与被告林天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阿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林天龙已归还全部款项,原告蔡阿根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阿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原告蔡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