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支行诉王朝玉、何仕军、何燕、胡学军、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支行,王朝玉,何仕军,何燕,胡学军,吴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7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支行。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7145-2。负责人:宗兴江,该行行长。被告王朝玉,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何仕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何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胡学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吴敏,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2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支行诉被告王朝玉、何仕军、何燕、胡学军、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