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白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吴艳慧、燕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吴艳慧,燕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负责人冯瑞强,主任。被告吴艳慧,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被告燕春生,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吴艳慧、燕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