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吴艳慧、燕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吴艳慧,燕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负责人冯瑞强,主任。被告吴艳慧,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被告燕春生,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诉被告吴艳慧、燕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