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郑百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民,郑百林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建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百林申请再审人赵建民因与被申请人郑百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赵建民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建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民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