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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文博与张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博,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范文博。被执行人张春生。申请执行人范文博与被执行人张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于2015年5月18日向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本院(2014)双桥执字第8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申请执行人范文博办理有关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现上述案涉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